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短期培训、在职培训、再就业培训和语言培训等一般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。
第二条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,须配备品德高尚、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,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,且年龄不超过70岁。
第三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、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。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。专业课教师的聘任应与专业设置相符。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,身体健康,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中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习指导老师。
第四条 应配备专、兼职管理人员。教务负责人应具备与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职务,熟悉教学管理工作。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。
第五条 应有相对独立、安全、固定的校舍。生均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分别不少于3平方米和5平方米。
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确有困难的,可先行租赁校园和校舍,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,能保证学生的学习、生活、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;
(二)租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;
(三)不得租用住宅公寓、商业用房、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;
(四)租赁校舍不得有安全隐患。
第六条 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。其中外语教学必须有语音室1间,配备20个以上语音设备。电脑教学的电脑室必须配备30台以上电脑。
第七条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启动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50万元。